1.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。 2.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,不分屆次,遇缺則補;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,屆滿後不得連任;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。 3.粗體字為「現任者」。